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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2015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

2014-09-11

成都文理学院会计学院

关于开展2014-2015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川助函〔2014〕44号)和《成都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就开展2014—2015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年级学生认定办法

(一)2011—2013级学生认定

1.在2013—2014学年度已经进行了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如果申请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贫困程度没有变化,各学院不需要组织重新认定,只需按照程序进行复查;

需提交材料:家庭贫困证明原件(A4纸大小,需由乡镇或街道及民政部盖章,近3个月内的有效)1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1份。

2.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有变化或第一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认定办法与2014级新生认定方式一致。

(二)2014级新生认定

2014级新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按照《成都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进行。

需提交材料:家庭贫困证明原件(A4纸大小,需由乡镇或街道民政部盖章,近3个月内的有效)1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1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1份;其他证明材料。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在认定时优先认定: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双方长期患病、残疾,造成劳动力弱或丧失劳动力;

3.父母双方下岗,且无法再就业;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

4.已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资格或降低认定等级,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在所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填写的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2.购买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电子设备、高档娱乐用品、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挥霍浪费,有抽烟、酗酒、赌博、沉迷网络游戏等行为的。

4.恶意拖欠学费的。

5.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的。

6.未将各类奖助学金用作学费或生活费的。

二、认定时间和进度

1.9月12日,各学院将调整或新成立的资助工作组及专业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名单报校资助管理中心(含专业(班级)评议小组、学院审核小组,格式参照《辅导员日常工作指南》)。

2.9月15日,各学院完成相关贫困学生认定政策、资助政策宣讲工作。

3.9月18日,各专业(班级)评议小组完成专业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工作,报送成都文理学院2014-2015学年度贫困生认定统计表。

4.9月22日,校资助管理中心完成全校汇总、公示工作,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5.贫困认定的相关材料与国家奖助学金材料同时报送(报送时间与要求另行通知)。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关乎到资助资源合理分配和学生资助工作的目标实现问题,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注意运用多种媒体,要将认定工作公开透明化,确保认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2.辅导员是班级评议环节的第一责任人,各学院学工办主任是学院审核环节的第一责任人。认定工作实行责任倒追制。学工办需统筹协调好本学院一、二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 完善评定学生的基本信息,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并严格按照进度要求完成认定工作,避免工作拖沓影响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开展。

成都文理学院会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组

 
 

会计学院办公室电话:028-61565445
学生工作办公室电话:028-61562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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